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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論壇 2018/03/31
廖凰玎/律師 、台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
各界期待已久,彰顯文化主體的基本法令──文化立國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即將如火如荼地進行立法程序。但行政院所通過政院版條款內容,漠視民間所匯聚的意見和期待,使民間團體既不認同也無法接受。這肇因於政院版本把積極性的法令全數刪除,使用宣示性條款或是安慰敷衍性的文字。不僅無法彰顯文化價值,也無願景,更是糟蹋基本法令在法律位階的功能和意義。
2016年文化法學會受託文化部所進行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研擬研究案所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後歷經國內8場公聽會以及全國文化會議22場的討論。這可以說是國內第一次大規模針對文化政策與法規匯聚民間的意見和討論,得以形成公聽會的草案版本(公聽會版)。特別是於全國文化會議中,各項議題的熱烈發言與討論。
日前行政院所通過的版本,雖大體框架採納公聽會版本,但有以下部分,確實是有待商榷,需要被關注和發聲。該版本除背離民意外,更弱化「文化基本法」的文化價值與法律效力,根本無法發揮基本法的功能和地位:
1 . 政院版變成「宣示性」:全部刪除所有條文中「另以法律定之」;例如在文化藝術工作保障,刪除「另以法律定之」。這是把相關授權法源條文的明文規範刪除,形成沒有後續執行力的狀態。如此一來,整部政院版的「文化基本法」就成為 「宣示性」為主,根本是有規定跟沒規定是差不多。把積極性的法令全數刪除,用宣示性來取代,這恐成為文化立法敗筆典範,亦恐將引發民意憤怒不滿。
2. 文化預算剩聊備一格:刪除公聽會版中有可得計算出總額的規定,例如公聽會版以不低於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2%或是三等三種方案。但是政院版僅用寬列預算來做為文化預算規定。「寬列預算」顯然是屬於安慰、敷衍性的文字。似乎也比《憲法》對文教預算的保障還低。這如何能讓民意接受?
3. 文化影響評估成為假動作: 公聽會版中規定在國家及人民從事國土規劃、都市計劃、都市更新、生態景觀及經濟、交通、營建工程等建設與科技運用等等可能會對文化產生影響時,應該辦理文化影響評估,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的衝擊。但是政院版僅規定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才進行文化影響評估。對照之下,差異立見分曉,這自然是讓許多民間團體包括文資團體非常不滿。
以上至為關鍵且為社會大眾所在意和關注。加上目前相關立委所提的草案版本大多是與政院版大同小異,讓民間團體更是大大失望。情勢上有不少是期待「文化基本法」能夠順利在本會期通過,但亦應深思文化立國的百年大計下,一部夠切合文化藝術發展並推動友善生態環境的基本法令,所應具備的文化價值、前瞻性和相當性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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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十年來長期關切國內文化藝術發展,除推動文化藝術法令之立法與研擬修正外,也不間斷舉辦各類講座、演講、論壇、座談會等,並籌組律師團提供國內藝文工作者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以實踐成立宗旨,推動國內文化法制健全並推動藝文發展友善生態環境。
2016年本會受託文化部所進行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研擬研究案所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歷經國內8場公聽會以及全國文化會議22場的討論。廣徵社會大眾的意見與聲音,匯聚民意,得以形成公聽會的草案版本(下稱公聽會版本)。特別是於全國文化會議的熱烈發言與討論。
日前行政院所通過的版本(下稱院版本),雖大體框架採納本會草擬版本,但有以下部分,確實是有待商榷與需要被關注和發聲,因其除背離民意外,更弱化文化基本法的文化價值與法律效力,根本無法發揮基本法之功能和地位:
1 . 院版本變成「宣示性」:
全部刪除所有條文中「另以法律定之」;例如關於文化藝術工作保障(院版本第19條,公聽會版第8條之另以法律定之。(舉凡有「另以法律定之」皆被刪掉)。從法律觀點,將相關授權法源條文的明文規範刪除,形成整部院版的文化基本法成為 「宣示性」外,也大大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原則與法制趨勢。基本上宣示性條文,根本是有規定跟沒規定是差不多,因為沒子法與具後續執行力。把積極性的法令全數刪除,取代以宣示性,這恐成為文化立法敗筆之典範,亦恐將引發民意憤怒不滿。
2.文化預算剩聊備一格:刪除公聽會版中有可得計算出總額的規範(列有三種方案:例如以不低於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二、或是三等三種方案,公聽會版第23條)。院版僅以寬列預算規範(第23條)。寬列預算這條文似乎比憲法對文教預算的保障還低。這如何能讓民意接受?
3.文化影響評估成為假動作: 公聽會版中第15條「國家及人民從事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生態景觀及經濟、交通、營建工程等建設與科技運用時,應辦理文化影響評估,獎勵對文化有利之作為,並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之衝擊。文化影響之評估,另以法律定之。」。院版第24條「國家為保障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對照下差異立見分曉,這已讓諸多民間團體包括文資團體非常不滿。
以上至為關鍵且為社會大眾(特別是文化藝術界)所在意和關注。近日來,本會不斷接受到眾多來自民間的聲音,這是在本會進行全台公聽會所建立的。不斷表示對於院版的無法接受和不認同。並期待希望本會能夠有所發聲並表達意見。故本會擇當中最關鍵處提出本聲明書,其餘容後以合適方式補呈。
本會這幾年所進行的法案研擬和推動,光是全台公聽會就繞台灣國內三圈了。今年即將進行第四圈,進行藝文採購革新策略研修案的公聽會。本會更舉辦無數的各類文化藝術與法律的活動,與其他文化藝術民間組織有所連結互動。更是國內唯一且重要的文化藝術法的全國性社團法人,匯聚法律專家學者、各類專業資深與年輕律師、文化藝術政策與文化行政實務工作者等等。更在今年進駐政府閒置空間進行在地化與社區的文化藝術與法律交流基地。
以文化基本法這部國家文化大法而論,作為受託研究單位及參與公聽會對話的各界人士之間溝通橋樑,故本會乃向立法部門各位繼續推動有意義的意見交流,企能體現民意,盡善完成法制建立工作。此乃文化立國之百年大計。
又作為民間與學術結合的理想性學會組織,特別是本會面對這部各界期待已久,文化主體彰顯的文化基本法令,實在值得大家好好努力。
全國性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201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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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at 14:2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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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CLA
結合文化藝術與法律的臺灣文化法學會,即將邁入第10個年頭,同時今年更進駐北市閒置空間「詔安40藝文基地」,開展藝文法律交流實驗基地,迎接更多可能性。
這次所策 「春暖花開」野鳥攝影展 ,攝影師—陳永福有鳥類攝影詩人之稱,攝影之於陳永福不僅是情感抒發和創作,更是生命。打從小時候愛上圓絨絨小鳥後,就與賞鳥、攝影結了緣。純熟攝影技巧不在話下,最獨特照片中鳥兒眼神的情感流露。透由攝影創作與影音所傳達的自然與藝術之「美」,也相應法律進行對話交流。
除開幕茶會外,整個展期間更會陸續開辦各式精采講座,歡迎持續追蹤我們,以獲得最新消息。
活動名: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進駐詔安40藝文基地暨「春暖花開」野鳥攝影展開幕茶會
時間:3/16(六)上午10:10~11:40
場地住址:
臺灣文化法學會詔安40藝文基地:100臺北市中正區詔安街40-3號 |
google map: https://goo.gl/maps/maDBHnx34Qu
? 主辦單位:臺灣文化法學會
?協辦單位:人文遠雄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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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at 15: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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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尊重藝術文化價值及保障藝術文化工作者的權益,並回應藝文界及民意機關之期待,文化部於 106 年度辦理「推動藝文採購革新策略規劃案」勞務採購,廣泛蒐集各界藝文採購之意見及建言,業完成藝文採購辦法之研究,為研擬後續革新暨配套方案,爰規劃「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
綜觀文化部「推動藝文採購革新策略規劃案」先期報告中,發現各界均對藝文採購案中提出許多與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保障有關之意見。一般認為藝術與文化採購在關於採購預算和標書需求(標規)的合理性存有很大的爭議和改進空間。不合理的預算除造成類似剝削,也連帶影響到執行標案之相關參與人員的勞動條件、工作權益之受損,同時也影響到標案執行的藝文成果成效。契約範本中除著作權相關條文與上述勞動權益部分之調整之外,其餘部分也需經全條文盤點。另有藝文採購辦理原則及須知亦為本次會議之討論重點。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為研擬調整藝文採購〈契約範本〉,將辦理專家會二場,以徵求專業意見及凝聚共識,首場已於108年01月18日14時辦理,第二場則將於108年03月08日14時辦理,地點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605A會議室。
本次會議將邀請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許律師淑華、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蕭律師雄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律師承慶、林信和律師事務所林律師信和、力譔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歐陽總經理穎華、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李助理教授東穎、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楊委員燦能與會給予寶貴意見。...
Posted at 14:2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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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度「推動藝文採購革新策略規劃案」(下稱「前案」)期末報告,彙整政府單位與藝文界之問卷調查資料及深度訪談意見,並舉辦多場座談會、公聽會,以及辦理政府機關、藝文界人士、法律專家學者之專家諮詢會議,其中諸多對於〈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下稱「藝文採購辦法」)之建議,同時間研究團隊已於新案「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在107/12/10與12/28辦理完畢〈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採購之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機關場及藝文專家場之專家會。
綜整前案的廣大意見以及「監管辦法」專家會的討論積累,配合國內外相關文獻,藝文採購辦法之修正草案與監管辦法之草案已逐漸成形,並將透過法律場專家會的討論進一步琢磨文字,精益求精。兩場法律場專家會訂於108年01月22日14時及同年1月25日15時,地點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605A會議室。
本次會議將邀請眾多法律專家學者共同研商,為求民間的期待能盡團隊之所能轉化為條文文字、機制,來解決藝文採購之問題。...
Posted at 14:1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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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度「推動藝文採購革新策略規劃案」(下稱「前案」)期末報告,彙整政府單位與藝文界之問卷調查資料及深度訪談意見,並舉辦多場座談會、公聽會,以及辦理政府機關、藝文界人士、法律專家學者之專家諮詢會議,有許多意見反應政府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之智慧財產權問題,係政府採購契約內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機關」及「廠商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應予檢討。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勞務採購案(下稱「本案」)為改善前述政府採購契約條款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兩大實務問題,擬透過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一同探討,就現行藝文採購契約中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機關」及「廠商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兩種較遭非議之約定,分別嘗試提出下列增修方案予以調和,就兩大方向爭取各界專家意見,即一、 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時,建議應一併約定對廠商或第三人授權利用之條款、二、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約定廠商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者,建議應一併約定廠商得請求機關以合理方式註明著作人名稱。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為研擬調整藝文採購〈契約範本〉,將辦理專家會二場,以徵求專業意見及凝聚共識,首場將於108年01月18日14時辦理,地點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605A會議室。
本次會議將邀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陳曉慧副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林發立律師、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章忠信助理教授、徐則鈺律師事務所徐則鈺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張哲倫律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王怡蘋教授與會給予寶貴意見。...
Posted at 12:5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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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秘書長廖凰玎律師107年7月31日於人文遠雄博物館講座「藝術契約面面觀-授權條文細細看,自己的創作自己捍衛」
本文轉引至中央通訊社20180802報導(報導原文連結)
讓與、授權傻傻分不清楚?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的差別在哪?身為藝術家的您,是否具備充足的法律知識,保護好自己的作品?人文遠雄博物館今日(7/31) 辦理「藝術契約面面觀」免費講座,特別邀請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廖凰玎律師講解藝術契約上常見的著作權問題,以及簽訂契約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今年初,全球華人藝術網誤導數百名藝術家簽下形同賣身契的同意書,引發「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促使文化部協同相關單位訂立藝術經紀契約範本供藝術家參考。人文遠雄博物館近年來積極和不同領域藝術家合作,同時亦致力為藝術家發聲,因此特別開設免費藝術契約講座,開放讓藝術家和藝術相關工作從業人員報名參加,保障藝術家在簽訂各項藝術品展售或授權時,避免落入「不平等條約」的陷阱。
執業20多年、演講超過500場講座的廖凰玎律師,因自身熱愛藝術,透過一場場的講座,希望讓更多藝術家能夠清楚知道,自己在簽訂契約時究竟授權了什麼?讓與了什麼?並特別提醒創作者如果在條文中發現「包含但不限於…」字樣時就要特別注意,要在簽訂契約之前清楚界定授權範圍,不要讓不平等的條約扼殺了藝術的苗芽。給魚吃不如給釣竿,廖律師在講座上也教導大家如何查找和運用網路上的法律資源和契約範本,讓藝術契約的簽訂更有保障,長期下來才能健全臺灣的藝術經紀生態。
在全球化和網路發達的現今,各項創作的援引和複製相對容易,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糾紛層出不窮,若能加強藝文工作者相關法律專業,學習基本著作權契約簽訂,不管是藝術家或是藝術經紀方皆能釐清彼此的權利義務,保護自己的創作和權益,尤其許多年輕藝術家想透過藝術經紀的方式被市場看見,如何建立完整的藝術經紀制度更顯得重要,也唯有法律的保障,才能讓藝術創作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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