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新聞稿 |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Taiwan Cultural Law Association, T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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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新聞稿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新聞稿

受邀與會【台灣藝術界百年大災難記者會】

本會長期關切國內文化藝術發展,除推動文化藝術法令之立法與研擬修正外,也不間斷舉辦各類講座、演講、論壇、座談會等,並籌組律師團提供國內藝文工作者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業經立法委員陳學聖、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邀請,又近日本會也接到為數不少的法律諮詢申請。本於關注文化藝術議題與發展的宗旨下,故與會【台灣藝術界百年大災難記者會】進行了解和關注。

 

本會有以下數點觀察和表明:

 

一、呼籲重視文化藝術之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和教育的推廣

擺脫政令宣導式。針對藝文之特性提供實務應用,且連結市場的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和教育。

從去年的林良材案例,加上本會長期投入的觀察結論,藝文創作者需要的是更務實,並可應用的智財法律資源。

鑒於文化藝術發展之重要性,乃是文化立國之關鍵,同時也是文化經濟潮流下,文化創意產業之源頭和根基。特別是在智慧財產權部分,文化藝術之授權產業,可謂是當前重要發展事務,相關權利與議題也就越被強調和重視,因而相關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和教育的推廣,需要更多的投入和參與。

鼓勵文化藝術創造,也需要同時培養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知識和能力,達到保障藝術家之權益,回饋於藝術創造力之激發,始能增進我們國家的文化藝術發展和能力。本會籲請文化部重視攸關藝文創作權益保障的法律資源提供。並推動社會大眾更多來關注文化藝術在智慧財產權的法治教育。

 

二、國家政府應依法律規定提供充足的法律資源

國家政府對於藝術家的權益保障,特別是關於法律資源提供的部分,在法律上是有所明文規範和根據。不僅是在憲法有所規範,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條也明文規定「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 」,第22條更明文規定應提供法律服務。換言之,法律規範有要求國家政府對文化藝術在法律資源的給付責任,是確立很久了。這部分在今日的這場【台灣藝術界百年大災難記者會】上應該更被了解和注意到和主張。

特別是類似今日記者會所提出的相關議題和爭議,政府責無旁貸應出面提供相關的法律資源。

 

三、「集體訴訟」

藝文界當中不斷有聲音出現、甚至是吶喊,這樣規模龐大且人數眾多的藝術授權爭議,政府應該要來協助進行「集體訴訟」,而非任由各自薄弱的藝文工作者單獨去面對這樣的法庭訴訟或是交涉。

當事件對於藝文界之整體生態已形成莫大影響性,已非個案,這時政府即應本於「 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 」負起當負的責任,否則即為怠於行政。

作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主管機關者,第22條規定在這事件已凸顯其重要性。過往是否有所落實?現在是否應該思考如何來進行和落實輔導責任?在為數眾多者、且對智財知識能力薄弱,不管是老藝術家或是新銳,提供充足法律資源,或是協助交涉或是訴訟輔導。特別是在同意書所涉及法律爭議,法律輔導措施的必要性,是面對和解決問題的重要關鍵。

 

四、藝文環境

基於對藝文生態環境的關切,文化法學會從所受理聲請的法律諮詢案件中,觀察而彙整出幾個提醒大家應關注的面向:簽同意書的年紀、是否為在學生身分、簽立當下情況、簽立的地點和場合與時機、對於法律效果的了解程度、及有無受到師長等或其他之影響。

作為觀察文化部對「臺灣新銳藝術家」之補助案,對國內藝文環境生態,究竟是對「新銳藝術家予以扶植、輔導、保障?抑或是有其他情事當受評議處?

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條規範,補助非給錢了事,需要同時符合達到扶植、輔導、保障和促進等四個功能,缺一不可。

 

五、連動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修正

我們如何從一些真實發生的案例,學到經驗和反思,並且轉化到文化藝術法令之推動和修正,轉動契機,使相關機制配套更合用,而法令能發生規範作用,以協助並促進國內文化藝術環境更健全。例如以修法提供法規範的基礎,將文化藝術法(文基法、文資法等等,也包含實用智財法)之教育融於相關藝文系所科系之課程機制。及其他相關文化藝術法等修正。

最後,呼籲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等相關藝文法令修正之參與和意見表達。

 

全國性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201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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