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凰玎:政院要立下文化立法敗筆典範嗎 |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Taiwan Cultural Law Association, TCLA
16651
post-template-default,single,single-post,postid-16651,single-format-standard,ajax_fade,page_not_loaded,,vertical_menu_enabled,side_area_uncovered_from_content,qode-theme-ver-10.1.2,wpb-js-composer js-comp-ver-5.1,vc_responsive

廖凰玎:政院要立下文化立法敗筆典範嗎

廖凰玎:政院要立下文化立法敗筆典範嗎

蘋果即時論壇 2018/03/31

廖凰玎/律師 、台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理事

各界期待已久,彰顯文化主體的基本法令──文化立國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即將如火如荼地進行立法程序。但行政院所通過政院版條款內容,漠視民間所匯聚的意見和期待,使民間團體既不認同也無法接受。這肇因於政院版本把積極性的法令全數刪除,使用宣示性條款或是安慰敷衍性的文字。不僅無法彰顯文化價值,也無願景,更是糟蹋基本法令在法律位階的功能和意義。

2016年文化法學會受託文化部所進行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研擬研究案所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後歷經國內8場公聽會以及全國文化會議22場的討論。這可以說是國內第一次大規模針對文化政策與法規匯聚民間的意見和討論,得以形成公聽會的草案版本(公聽會版)。特別是於全國文化會議中,各項議題的熱烈發言與討論。

日前行政院所通過的版本,雖大體框架採納公聽會版本,但有以下部分,確實是有待商榷,需要被關注和發聲。該版本除背離民意外,更弱化「文化基本法」的文化價值與法律效力,根本無法發揮基本法的功能和地位:

1 . 政院版變成「宣示性」:全部刪除所有條文中「另以法律定之」;例如在文化藝術工作保障,刪除「另以法律定之」。這是把相關授權法源條文的明文規範刪除,形成沒有後續執行力的狀態。如此一來,整部政院版的「文化基本法」就成為 「宣示性」為主,根本是有規定跟沒規定是差不多。把積極性的法令全數刪除,用宣示性來取代,這恐成為文化立法敗筆典範,亦恐將引發民意憤怒不滿。

2. 文化預算剩聊備一格:刪除公聽會版中有可得計算出總額的規定,例如公聽會版以不低於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2%或是三等三種方案。但是政院版僅用寬列預算來做為文化預算規定。「寬列預算」顯然是屬於安慰、敷衍性的文字。似乎也比《憲法》對文教預算的保障還低。這如何能讓民意接受?

3. 文化影響評估成為假動作: 公聽會版中規定在國家及人民從事國土規劃、都市計劃、都市更新、生態景觀及經濟、交通、營建工程等建設與科技運用等等可能會對文化產生影響時,應該辦理文化影響評估,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的衝擊。但是政院版僅規定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才進行文化影響評估。對照之下,差異立見分曉,這自然是讓許多民間團體包括文資團體非常不滿。

以上至為關鍵且為社會大眾所在意和關注。加上目前相關立委所提的草案版本大多是與政院版大同小異,讓民間團體更是大大失望。情勢上有不少是期待「文化基本法」能夠順利在本會期通過,但亦應深思文化立國的百年大計下,一部夠切合文化藝術發展並推動友善生態環境的基本法令,所應具備的文化價值、前瞻性和相當性的法律地位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