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類 彙整 |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Taiwan Cultural Law Association, T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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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長親臨分享!?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舉辦,免費限額報名中?二二八人權系列講座,開放報名中!所謂的「不義遺址」、「負面遺產」、「困難遺產」等詞彙,是學者賦予面對過去侵害人權事件發生地的名稱,目的是為了讓歷史傷痛記憶為後人借鑑。直面歷史錯誤,還原真相,在轉型正義的路上勢必有其重要性。如何重建歷史敘事,透過空間傳遞訊息,並且制定完整的法制規範,協助保存,成為重要的課題。從理解其背後的意義開始,你我都可以在堅持正義與人權的路上,盡一份心力。廖凰玎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長,長期關注文化保存議題,投身於文化藝術相關法規推動與制定,擔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義遺址保存法制研究與協商策略研議案」主持人。?【講座資訊】?講題|從歷史遺跡,看見被遺忘的記憶——不義遺址於轉型正義背後的價值及相關法律動現況?講者|廖凰玎(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長)?講座時間|2022-01-09(日)下午2點至4點(1點半開放入場)?講座地點|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視聽教室 https://www.facebook.com/tp228mm/ ...

展覽期間:2021.12.11-2021.12.25

展覽地點:詔安40-藝文法學交流基地

(台北市中正區詔安街40-3號)

開放時間:採預約制

聯絡電話:02-2301-0616

展覽海報

展場照片


黃子杰,1994生於臺灣新北。
系列創作常取材自喜愛的科幻、奇幻電影,在將這些視覺經驗經過重新拼裝與變形後,結合自身的水墨繪畫專長,以工筆彩墨的方式描繪對於宇宙的想像,其中描述著來自不同星球、種族甚至異度空間所發生的故事,建構一個持續擴張的世界觀。

學歷: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畢業。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書畫藝術學系造形藝術碩士,畢業。

展覽經歷:
2019《真實幻境》聯展,海萌藝術,臺北,臺灣。
2019《自然之後》聯展,茗昕藝術,臺北,臺灣。
2019《滬台交流聯展》,海萌藝術,上海,中國。
2019《地外記事》個展,松風閣藝術,臺中,臺灣。
2020《高雄藝術博覽會》,茗昕藝術,高雄,臺灣。
2020《one art taipei藝術博覽會》,茗昕藝術,臺北,臺灣。
2020《後疫情時代》聯展,日帝藝術,臺北,臺灣。
2020《既視本》聯展,亞典書局,臺北,臺灣。
2021《台南藝術博覽會》,茗昕藝術,臺南,臺灣。
2021《宇宙房間》個展,茗昕藝術,臺北,臺灣。
2021《ART TAIPEI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茗昕藝術,臺北,臺灣。

近來,台灣藝文產業的著作權爭議、剽竊風波頻傳,當中不乏公部門,以及得標的藝文策劃單位帶頭漠視藝術家和設計師的原創著作權,做出錯誤示範。公部門和大型活動策展公司掌握台灣藝文產業的豐厚資源,然而,在活動風光舉辦的背後爆發的抄襲、剽竊、冒用等行為,隱沒的是原創者的心血。面對層出不窮的爭議事件,台灣創作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究竟,原創著作權是什麼,為什麼重要?政府在相關事件當中的責任,又是什麼? 活動當日盛況1 我們希望透過本次論壇喚起外界對本議題的重視,別讓公部門、官辦的藝文活動繼續成為壓榨台灣原創著作權的共犯結構,也呼籲相關文化活動的既得利益者,應以打造健全的藝文生態為共好的目標,別再因剽竊、抄襲行為,傷害台灣的文化競爭力。 活動當日盛況2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社團法人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協辦單位:STUPIN藝術家工作室駐村平台 活動時間:2020年12月13日(日) 18:30-20:30 活動地點:台北國際藝術村 幽竹廳|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號 與談人: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長 廖凰玎律師社團法人台灣視覺藝術協會理事長 吳尚邕社團法人台灣視覺藝術協會前理事長 陳文祥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理事長 蔡坤霖相關與談人邀請中 案例探討:全球華人藝術網詐騙案民事集體訴訟馬世芳放棄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著作人格權台灣設計展新竹獸設計案:著作權中山創意基地URS21、MVRDV、垂直村落資歷剽竊集集彩繪列車石虎設計案 ...

本會承辦109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法令教育訓練研習,自109年10月12日起共辦理6場次,研習內容包含《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令知識、案例與文化資產保存實務操作,期望能提升文化資產審議效率及品質、減少文資審議爭議。歡迎各級文化資產審議委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公私有文化資產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等參加,讓我們共同為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而努力。 *本法令研習課程將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認證時數。 **詳細簡章:https://www.boch.gov.tw/information_166_118322.html 主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承辦單位: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

講者:廖凰玎律師 時間:2020.06.03 上午10點 主辦單位: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文博學院亞太文化資產研究中心 一部法典,真正的生命力,並不是通過立法院、公布施行,反而是不斷被使用,和不斷調整修正,與時俱進,逐漸和社會日常生活產生緊密連結關係。 文化基本法在去年制定通過,需要跟文化藝術有更多地連結互動,這部法典才具有活力,否則,束之高閣,也只是一堆文字。 從文化意義的再生產,文化基本法自然需要被論述、闡述和使用。文化基本法最最最獨特之處;與其他法律不同之處,乃是在於這部法典裏頭所蘊藏著文化理論、文化政策、施政與法制之結晶,需要被凝視、轉化,乃至於活用。...

  藝術家以及文化產製品之於社會的意義是甚麼?「權利」與「責任」的兩面性又該如何體現?《文化基本法》2019年6月正式施行,對於藝術工作者的權益有了明文的保障,但是藝術工作者需要什麼保障?應如何落實? 講者介紹: 鄭安齊 / 藝術家、目前於德國奧登堡大學就讀博士班 廖凰玎 / 博士、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台灣文化政策學會理事 主辦單位:臺灣文化法學會 協辦單位: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舉辦日期:2020/1/14,1830-2100 活動地點:洪建全基金會敏隆講堂 本座談邀請研究德國藝術家權益運動進程的藝術家鄭安齊、與台灣第一線參與《文化基本法》條文制定的廖凰玎律師對談,分享從德國藝術家在70年代的集結、藝術家大會的決議,進而成立工會,爭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從藝術保險的成立過程,供台灣社會參考。   1830-1900 廖凰玎/ 藝術家保障與法律 1900-2010 鄭安齊/ 德國藝術勞動權益運動進程 2010-2100 綜合交流      ...

民國106年度「推動藝文採購革新策略規劃案」(下稱「前案」)期末報告,彙整政府單位與藝文界之問卷調查資料及深度訪談意見,並舉辦多場座談會、公聽會,以及辦理政府機關、藝文界人士、法律專家學者之專家諮詢會議,有許多意見反應政府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之智慧財產權問題,係政府採購契約內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機關」及「廠商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應予檢討。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勞務採購案(下稱「本案」)為改善前述政府採購契約條款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兩大實務問題,擬透過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一同探討,就現行藝文採購契約中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機關」及「廠商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兩種較遭非議之約定,分別嘗試提出下列增修方案予以調和,就兩大方向爭取各界專家意見,即一、 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時,建議應一併約定對廠商或第三人授權利用之條款、二、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約定廠商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者,建議應一併約定廠商得請求機關以合理方式註明著作人名稱。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為研擬調整藝文採購〈契約範本〉,將辦理專家會二場,以徵求專業意見及凝聚共識,首場將於108年01月18日14時辦理,地點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605A會議室。 本次會議將邀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陳曉慧副教授、萬國法律事務所林發立律師、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章忠信助理教授、徐則鈺律師事務所徐則鈺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張哲倫律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王怡蘋教授與會給予寶貴意見。...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與同年5月10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為研擬〈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採購之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日前辦理機關場及藝文專家場等兩場諮詢會議,邀集來自文化部及六都文化局曾辦理補助業務之政府官員,以及藝文領域中資深專家學者蒞臨與會討論,以徵求專業意見及凝聚共識,兩場會議分別已於107年12月10日及12月28日圓滿結束。 本次二場會議參酌立法背景,並借鏡日本文部科學省文化廳藝術文化補助金不當申領防範對策研討委員會《2012年3月30日報告書》(芸術文化に係る補助金等の不正防止に関するま)、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以及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的監管模式。與會官員及專家學者皆不吝分享相關參與補助、採購之經驗,並提出諸多寶貴建議,令研究團隊獲益良多,也正密鑼緊鼓整理各方意見,期望能儘速歸納出最適切之補助監管機制,健全台灣藝文生態環境。...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與同年5月10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為研擬〈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採購之監督管理辦法〉草案,辦理專家會二場,分為機關場及藝文專家場,以徵求專業意見及凝聚共識,機關場已於107年12月10日圓滿結束,藝文專家場則訂於107年12月28日15時30分,地點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605A會議室。 繼上次會議邀請文化部辦理補助業務經驗豐富之司局處及六都文化局派員與會,本次會議將邀請藝文領域中的資深專家及學者參與討論,期望在補助下採購鬆綁後,共同研商建立合理監管機制,健全台灣藝文生態環境。...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與同年5月10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為研擬〈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採購之監督管理辦法〉草案,辦理專家會二場,分為機關場及藝文專家場,以徵求專業意見及凝聚共識,機關場訂於107年12月10日15時,地點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605A會議室。 本次會議將邀請文化部辦理補助業務經驗豐富之司局處及六都文化局派員與會,期望在補助下採購鬆綁後,共同研商建立合理監管機制,健全台灣藝文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