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勞動法律面面觀 X 藝文交流與就業服務法 |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Taiwan Cultural Law Association, T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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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勞動法律面面觀 X 藝文交流與就業服務法

清醒吧我們是工友文化非典勞動︰沒有最慘,只有更慘

近年以來,將藝術創作或藝術行政等創作支持體系做為「正職」的人口大量的增加,整體藝術支應體系的工作者,現今所面臨的勞動生存困境,已屬陳年結構型問題。

以南美館籌備人員為例,南美館籌備人員開出的條件「美術館籌備業務之策畫與執行;美術文物之研究、維護、收集與典藏;美術研究資料編纂;以及其他交辦事項」與徵求條件「國內外大學以上博物館、藝術行政等相關科系畢業或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具兩年以上藝術行政工作經驗」此案是以「約用三等」進用。依照約用人員法源「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月薪開價26,642元。機關用人與預算彈性,文化機關的約用人員工作條件,領先非文化類政府機構帶頭下殺,約用人員演變為人才條件貶值的政策手法。

如果我們再環視看似生態較活絡的台北市,無論是半官方基金會或是市立公營的單位,以22K到26K薪資約用方法進用的藝術行政,也比比皆是。查詢台北市人事處的法源,更會發現約用人員的辦法是歸類在「工友管理」章節裡,約聘與約僱才列在「約聘僱人員管理」。

另外,不在公務體系、也不在營良好運的私人藝術機構或行之有年的非營利組織的藝術工作者,在文化部、國藝會、文化局「以補助案量多為優先、雨露均霑」的補助政策下,以致創作人相互壓榨或啟用大量免費的志工、實習生、嚮往藝文工作的新鮮人,無關乎「勞動工本」的心態,便成為一邊不斷自問「我們是否工作過量」,卻又不停地自我剝削,在這樣的生態陷入「更多產出、更低收入」的惡性循環。*

從波蘭劇作家無證講課案到英國背包音像藝術家Simon Whetham藝術換宿案是個案還是通案?!

今年二月波蘭劇作家瓦恰克受自然而然劇團之邀,來台講授編劇技巧,該劇團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中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申請工作許可,卻被勞動部以瓦恰克沒有「公開表演」節目為由駁回,要求劇團改以A類「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申請。然而,A類工作許可要求,一般藝術團體、NGO根本不可能達到。最後該劇團面對兩難的局面,遭北市勞動局稽查確認自然而然劇團、瓦恰克違反「就業服務法」。

今年六月英國背包音像藝術家Simon Whetham來台,以國際藝術界行之有年「藝術換宿」的背包客旅行方式與當地藝術家進行交流的講座,此舉被勞動部認定是「外國人違法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Simon Whetham需限期離境並被管制三年內不得入境台灣,「地主」更變成「僱主」,面臨15萬元到75萬元罰鍰。

 

藝文勞動權益何在

從文化非典勞動到民間的國際藝術交流受限於勞動法令,臺灣文化法學會邀請策展人吳牧青與藝術家葉育君從實際案例談起,更邀請勞動法學者林佳和教授從法律的角度切入,試著與各位朋友在藝文生態與勞動法的鴻溝中發現更多問題!

 

*轉引自吳牧青,〈杯水何以車薪? 簡論泛藝術行政的非典型勞動者困境與政策分析〉,《典藏今藝術》第286期2016年7月號,頁10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