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A, 作者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Taiwan Cultural Law Association, TCLA | 頁4,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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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TCLA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自民國81年7月1日公布施行迄今20餘年,未隨文化環境發展進行大幅修正,僅於兩次修正分別加入公共藝術條款,及配合組織改造將本法改為由「文化部」管轄。文化部為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研修,使其能切合文化環境現況與因應未來文化發展之需求,並發揮作為主管文化藝術獎勵補助、公共藝術等的關鍵母法之影響效用,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灣文化法學會共同合作研擬修正草案,為令該條例修正更具周延,於9月19日始,至10月15日止,先後於高雄、臺南、新竹、臺東、花蓮、臺中、金門以及臺北舉辦共8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說明會。期間邀請地方藝文團體人士、學界以及行政部門與會,各界針對文化藝術工作者等議題深入討論。 本次研修說明會草案內容包含修正文化藝術工作者工作權之保障、增修規定擴大公共藝術之設置方式、增列乙案設置公共藝術基金之規定、增訂鼓勵文化藝術消費之措施、增列捐贈扺稅適用範圍,並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公開鑑價程序認定,得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非現金捐贈金額等。期盼透過本次說明會,令本條例修正更具周延,更完善我國文化藝術工作環境,並落實憲法中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工作權的保障。 在八場的說明會中,各界藝文團體人士意見發表踴躍,對於此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研修,激盪出許多對相關議題的討論,並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包含對公共藝術與公共藝術基金會的設置、藝文消費券實施細節、文化藝術事業認定與文化藝術非典勞動者的保險問題、以及於補助案所衍生的智財權與合約問題等,此外,現場參與的地方行政單位也提出修法後地方文化局對於後續行政作業的問題等,文化部綜合規劃司也於現場詳盡回應與會者,並將問題分門別類,表示會將相關問題向所屬業務司反應,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的同時,不懈怠地精進改善國內藝文環境生態。 八場說明會所收集到的意見,不論紙本問卷、發言單、現場發言或網路留言,研究團隊皆會將這些寶貴建議悉心納入研究報告中,作為法案研修的重要參考。 [caption id="attachment_16429" align="alignleft" width="2708"]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管理學系呂理翔教授(左起)、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熊鵬翥執行長、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賴玫靜主任以及臺北藝術產經研究室柯人鳳執行長。[/caption] [caption id="attachment_16436" align="alignleft" width="700"] ▲臺北場場內概況。[/caption]                 [caption id="attachment_16438" align="alignleft" width="700"] ▲各場次場內概況。[/caption]  ...

  文化部為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研修,使其能切合文化環境現況與因應未來文化發展之需求,並發揮作為主管文化藝術獎勵補助、公共藝術等的關鍵母法之影響效用,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灣文化法學會共同合作研擬。「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說明會金門場於10月12日下午,在國立金門大學楊肅斌演講廳盛大舉辦,期冀藉由此次說明會,針對本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研修重點逐條說明,並廣納民間、學界、行政部門等各方意見,透過與各界團體人士的討論,使草案內容更為嚴謹完備。 此次研修內容包含修正文化藝術工作者工作權之保障、增修規定擴大公共藝術之設置方式、增列乙案設置公共藝術基金之規定、增訂鼓勵文化藝術消費之措施、增列捐贈扺稅適用範圍,並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公開鑑價程序認定,得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非現金捐贈金額等。 本場說明會中,金門各界藝文團體人士意見發表踴躍,文化部綜合規劃司魏秋宜副司長及金門縣文化局黃雅芬副局長也於現場詳盡回應與會者補助及在地藝文資源規劃相關議題。其中,藝文朋友們關心議題主要包括,針對文化藝術工作者於政府標案中的契約內容與智財權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險制度的訂定、文化藝術事業的認定、以及補助資源分配合理性等。另外,針對金門當地的文化場館設置等意見,也是現場熱烈討論的議題,這些寶貴建議都將會作為法案研修的重要參考。 [caption id="attachment_16425" align="alignleft" width="300"] ▲金門場場內概況。[/caption] [caption id="attachment_16423" align="alignright" width="300"] ▲金門場主持人周志宏教授(中)、廖凰玎律師(左2)、與國藝會受補資深作家黃克全(右2)、文史作家王建成(右1)以及國立金門大學運動與休閒學系教授董燊(左1)合影。[/caption] [caption id="attachment_16424" align="aligncenter" width="205"] ▲金門場主持人廖凰玎律師(右)與金門縣閩南文化協會理事長兼作家楊再平(左)合影。[/caption]  ...

文化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說明會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自民國81年7月1日公布施行迄今20餘年,未隨文化環境發展進行大幅修正,僅於兩次修正分別加入公共藝術條款,及配合組織改造將本法改為由「文化部」管轄。是以,文化部為使其能切合文化環境現況與因應未來文化發展之需求,並發揮作為主管文化藝術獎勵補助、公共藝術等的關鍵母法之影響效用。此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草案,由文化部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灣文化法學會共同合作研擬,內容包含修正文化藝術工作者工作權之保障、增修規定擴大公共藝術之設置方式、增列乙案設置公共藝術基金之規定、增訂鼓勵文化藝術消費之措施、增列捐贈扺稅適用範圍,並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公開鑑價程序認定,得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非現金捐贈金額等。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工作於2017年底啟動,針對現行條文及爭議性問題,已召開七場專家學者諮詢會據以研擬《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文化部為令該條例修正更具周延,自2018年9月19日起,訂於北、中、南、東、外島共辦理八場說明會,俾以廣泛徵詢各界意見,期冀廣納民間、學界、行政部門等各方意見。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說明會報名資訊 | 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ocxTclaxNtue2018/ 報名頁面:https://goo.gl/wMBmoi 各說明會場次資訊如下:  高雄場: 107年9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時至16時。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際會議廳(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 臺南場: 107年9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時至16時。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會議廳第三演講室(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學生活動中心I)  新竹場: 107年9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時至16時。 新竹市政府綜合大禮堂(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 臺東場: 107年10月5日,星期五,下午14時至16時。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二樓禮堂(台東縣台東市大同路254號)  花蓮場: 107年10月6日,星期六,下午14時至16時。 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第16棟彈性展館(花蓮縣花蓮市中華路144號)  臺中場: 107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14時至16時。 台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衡道堂小禮堂(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 金門場: 107年10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時至16時。 國立金門大學圖資大樓楊肅斌演講廳(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1號)  臺北場: 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時至16時。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至善樓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講到文化你想到的是什麼呢? 最早人類學之父Edward Burnett Tylor在其著述中將文化解釋為社會發展過程中,人類創造物的總稱。時至今日,文化研究延伸出了各種切面,廣義來看,文化幾乎可說是生活方式的代稱。在這個文化優先的時代,文化幾乎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和領域,其中也包含最近熱門的運動話題。 近幾月世足賽與溫布頓網球錦標賽如火如荼展開,幾乎成為全民共同的話題。球賽除了透過有線電視轉播,OTT影視服務也加入戰場,正逐漸改變傳統的媒體生態。然而,運動法與OTT商務兩大議題,因媒體及社會關注的聲量長期不足,鮮少有民眾深入瞭解相關的法律。特別是OTT商務,無論軟硬體技術或營運模式等皆仍持續轉變,法規環境無法適時反映實際面的需求。 為了呼應社會脈動的快速變革,本學會特別規劃辦理 文化優先的時代跨域講座 邀請兩位專家,分別就運動法以及OTT商務兩大議題,以實務結合法律,並加上實際案例的說明,深入淺出地引導聽者理解問題的關鍵點。 第一場講座邀請到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副理事長以及手球協會副理事長林佳和,漫談運動法的概念。林教授本身作為手球及田徑的運動員,且長期任教培育選手,更有許多參與賽事的實際經驗。 他首先引用德國的運動法規範,將運動法分為三大概念,法律規範、運動規則與運動規範。談到運動法規範時,此三大概念有時可以區隔,有時緊密的交織在一起,依據個案情況也會涉及到不同運動法的層級領域,對此林教授提出許多實際案例,如國際上利用法律救濟處理運動規則紛爭的觀點、我國法院面對運動侵權行為的判斷等等。 此外,最後也點出臺灣在此議題所面臨的問題,例如企業贊助學校球隊,造成贊助對象之身份認定等法律關係不明。外聘教練引入校園沒有完善制度,濫用職權進行性侵,或是專業度不足造成學童意外死亡。職業聯盟與協會雙頭火車,甚至牽涉運動勞動法中勞務契約的內容等等。 ◀圖左至右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林佳和主講《漫談運動法》   OTT的部分邀請到中華經濟研究院的靖心慈博士,講述數位匯流的背景下,我國OTT業者電子商務發展現況。靖博士首先自1991年聯合國訂出服務業分類開始講起,順著國內外電子商務的發展脈絡一路爬梳,接著大略講述國際上面對電子商務發展,所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款。基本上,電子商務包含四大構面,電子交易法、數據保護和隱私法、網路犯罪與消費者保護法。因電子商務與許多不同領域的著作權或勞工權益有關,權力關係其實相當複雜,OTT來源的難以追查也是網路侵權難以遏止的原因之一。 就產業面來看,OTT因著技術本質以及政策扶植,目前採取低密度管制;傳統影音產業卻因有執照限制,採取高密度管制。對此標準上的差異,頻道業者深感不平。除了OTT在影視與電信兩大產業造成的矛盾外,OTT涉足金融服務亦引發許多爭論,例如Apple pay定位為資訊服務,主機、員工等皆在境外,只有服務落地,意味著完全不需要繳納稅金,也不需要承擔相對的法律責任。如何因應產業轉型期間的陣痛期,如何在開放或管制間權衡並與國際電子商務接軌,如何在數位匯流全面開放的情況下保護智慧財產,以建構完善的OTT電子商務發展,仍有許多問題尚待政府與產業界共同克服。 ◀圖左至右 中華經濟研究院靖心慈博士主講《我國OTT業者電子商務之發展》   此次「文化優先的時代跨域講座」已於六月十六日完美落幕。兩位專家深入淺出地自基礎定義開始講述,輔以相當多寶貴實例解說,更重要的是點出許多問題供聽者進行思考。後續雖有許多問題尚待釐清以及提出具體解決辦法,然而能夠理解制度面的不完善,已是邁向改善現況與社會進步的第一步。   對文化有興趣嗎?來看看其他有趣的議題。 追蹤本學會Facebook不漏掉最新講座資訊!...

今藝術&投資/306  2017/03/02 ◎ 廖凰玎 (作者為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監事、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如果要排名有多久沒修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可能是數一數二的名次了。一部法律的生命,乃是因為能夠與時俱進而隨著社會生活來調整條文內容,法律最最關鍵就是適用性。否則,只是紙上一堆文字,一般稱為死去的法律。 從立法沿革來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在1992年立法通過,至今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當中只修正過兩次。第一次修正是在2002年關於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的修正條文。第二次修正則是「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2012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只有兩次的修正,從實質法條內容來看,其實只有修正第九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的部分,發揮真正條文修法的作用功能。 相較其他文化法令大多已進行多次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否能和其他文化法令接連相容?又是否符合時代社會的需求?而這現象是不是國內對於文化藝術獎助的疏離和漠視?對照國內強調和期待文化創意產業能帶來希望和奇蹟,卻對於文創的文化藝術源頭核心和能量的這端置之不理。在發霉、無法合用的獎助法令機制下,達不到扶植藝文環境之創新、前瞻、實驗的功能和目標。 應該注入活水的,竟成汙水 對於藝文補助的不受重視、輕忽,最佳案例之一,是最近震驚文化藝術界的「全球華人藝術網事件」。 從目前到台灣文化法學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的資料來看,這事件非單一事件,而是波及到多數年輕藝術家,甚至是國內大多數的藝文系所在學的學子。有人在利用執行藝術補助的機會做了些事情。在藝術環境不健全下,低沉、悶退的創作環境和未來,年輕藝文創作者都希望能夠被排入到2015年、2016年掛有「文化補助『台灣新銳藝術家』之列」。此外,之前則有資深藝術家劉國松和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著作權訴訟案件。 「文化部補助」是行銷賣點、是打動人心的稱號、是讓藝術家增值的文化符碼和資本。從文化研究和文化理論,都無法小看「文化部補助」這符碼蘊含的權力和經濟資本。但我們竟然小看,於是演變成一堆人需要停下原本工作,忙碌於處理和串聯,虛耗更多社會成本。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近日發函會員提到:「『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以及最近以『採訪展覽報導』為由,要求藝術家簽署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其中竟夾帶堪稱是賣身契(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的用詞)的不平等條款,對藝術家(甚至延伸到畫廊)的權利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 同時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結果(註1),指出補助的中央主機關,一來在驗收的時候,沒有如實驗收關於授權文件,二來是對於所補助案件執行過程中,已經有新竹市文化局以公文函知說,在地方的藝術家有發現到該受補助者,原本應該只是單純訪談紀錄,但竟然打著「補助」,變身為仲介商談藝術作品買賣,談及利潤抽成。(註2)但是主管機關竟然不深入了解詳查,只以一紙公文通知要注意。 這案例真實顯現出,文化藝術獎助機制的鬆散和陳舊的問題。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年久失修下,讓大家幾乎都忘了這部法律的存在,沒有關注到無法有警覺,即使有異狀,在行之有年下,被認為不會有問題。其實,在外國立法早就開始關注,補助在惡意、詐欺、不當行為等面向的法律規範,除執行中的考核、注意、責任,在發現後的撤銷、追回補助,甚至移送刑事追訴等。 當我們還只是在專注於補助金、類型、評委組織等陳舊問題之外,隨科技資訊數位化的新形態社會生活,一方面是更具實驗、新穎性形態藝術的補助問題,同時相應的是全球資訊化下,數位性所衍生的問題。在數位科技網路世界下,數位化的作品是無遠弗屆,超越時空。因此,任何一紙形同賣掉「藝術創作權利」(著作權財權、人格權)同意書,所產生的影響,對於藝術創作家何止是終身,對於國家更是以世代來計算的。 誰該被指責?誰該做些什麼? 從文化治理觀點,首先、也是通常被指責的是文化主管機關。但文化治理應該是網絡交錯交織關係,除了上位者,還有中介組織、學校學者、各類藝文民間組織、知識分子等,以及藝術創作者,加上廣大的民眾、你我他。 從結構觀點來看,文化藝術的獎補助生態、機制和法制度等,是環環相扣而連動。主管機關怠於行政或是修法,應該被指責。但是,上述之組織、群體、個體等,如果都是默默不發出聲音,似乎更讓狀況持續,那麼,此時就是我們該做些事情的時候。以多元及各種方式來參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修法和討論,為我們的文化藝術注入養分,日後才能有機會樹大成蔭,修正補助的缺失,擺脫隱藏於補助中的不當,才能健全藝文生態環境。 註1 監察院《106教調0038–華藝網案調查報告》:「文化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未依『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補助契約書第 8 條侵權責任及驗收第 3 項規定,要求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交付授權書,驗收程序未臻確實;又文化部於該公司執行計畫期間,獲悉有以機關名義誤導藝術家等人士,並逾越計畫目的所為商業行為時,未能積極因應並審慎妥處,致錯失遏止先機,肇生日後諸多藝術家因涉及著作權法而恐遭箝制,實損及國內藝術長遠發展,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註2 上註之調查內容「接獲華藝網以新竹市文化局名義聯繫、接洽,仲介商談藝術作品買賣,談及利潤抽成」。...

著作權, 系列活動時間: 2018.3.1 -2018.5.18 本年度「2018著作權系列」活動,於三至五月以講座、工作坊等多元形式陸續舉辦,一共規畫了五個場次。內容分別依照多個不同藝文產業常面臨之著作權問題,邀請專精於該領域之專家學者,以清晰的邏輯及深入淺出的方式,帶領藝文工作者們逐步學習。 演藝著作權實務 此次活動所邀請之主講人陣容堅強,首場「演藝著作權實務」即邀請到萬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律師林發立律師,講述影視演藝產業中的著作權相關知識與寶貴的實務案例。 林律師首先帶出影視產業中的十大著作類型,分析各種著作中可能包含的著作權形式;接著針對幾種類別性,分別就著作權歸屬問題帶領聽眾進行探討。最後帶入數個實際案例,包含電視電影、漫畫、網路創作影片、MV海報等,分析事件中權利人之關係、爭議與判決結果,使聽眾對著作權有基本了解。 著作權契約基礎活動 第二場「著作權契約基礎活動」邀請到現職於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的王怡蘋教授,針對藝術從業人員的著作權契約進行介紹。透過說明讓聽眾瞭解授權契約中的重點項目與條件,另外也提出目前常見之授權契約類型、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等,討論中與台下聽眾互動熱烈。 王教授希望能藉此講座喚起藝文工作者簽訂契約前,更加仔細審約的意識,並且注意契約細項中授權的類型、範圍、地區及時間,以便保護珍貴的創作資產以及身為著作權人應有的權利。 網際網路、數位內容與出版 第三場「網際網路、數位內容與出版」邀請到文創及數位內容著作權專家李佩昌律師擔任講師。李律師首先講述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並且由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著作物的範例,帶入目前著作物進入數位化時代所產生的新的問題與爭議。此外,也引用多個實際進行訴訟的案例,說明學界與法界目前對數位內容的著作權認定。 更重要的是期望大家在遇到網路、數位內容或出版品等可能涉及著作權的物件時,無論是使用他人的作品,或是自己的作品授權,都能夠從中發現可能產生的問題,或者更加具有警覺性,不要在無意識中產生侵權行為。 由若干著作權案例談藝術家如何簽立契約或同意書文件 第四場講座「由若干著作權案例談藝術家如何簽立契約或同意書文件」特別邀請到著作權領域的權威蕭雄淋律師以及張雅君律師,兩位藉由若干實務案例,與臺下聽眾暢談藝術家的契約或同意書文件相關細節。 此次講座以著作權法的基本架構、藝術家案例與著作權授權合約應注意要點,以上三個項目作為本次講座架構,深淺出的循序引導聽眾認識著作權及契約文書。蕭律師舉例近年震撼臺灣藝術界的著作權糾紛案例,所牽連之藝術家人數高達百位,更顯示藝術工作者簽立契約時,應以更加審慎的態度處理。 數位典藏圖像授權利用之法律議題與博物館政策之研究 第五場「數位典藏圖像授權利用之法律議題與博物館政策之研究 ─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講者廖凰玎律師為文化法、文化政策及數位典藏圖像授權法律之專家。本次講座由「數位典藏」國家政策執行歷程開啟,並根據廖律師本人過去的經驗,循序帶入說明故宮博物院之公共性與文化性價值,接著更深入探討此一具有公共性質的單位,於數位典藏圖像之權利性質、授權收費等法律層面的議題。 本年度所舉辦之「2018著作權系列」活動已於5月18日順利結束,五場講座共計參與人數達110人,報名相當踴躍。有鑒於近年藝術工作者的著作權爭議時有所聞,本學會特別規劃各種藝文工作類型之著作權講座,內容包含影視演藝、圖像攝影、數位內容與出版、數位授權等。由基礎的著作權定義、類型與法條的規範,輔以實際案例的具體細節陳述。希望藉此講座增加藝文工作者的著作權意識,減少無意間侵害到他人的機會,並且合理保護自我的創作資產,甚至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進行補救與求償。   對文化法有興趣嗎?來看看其他有趣的議題。 追蹤本學會Facebook不漏掉最新講座資訊!...

著作權法與文化藝術息息相關,各類創作乃至展演利用無一不牽涉,想瞭解利用自己或他人著作時應注意那些眉角嗎? 文化法學會特別於2018上半年規劃著作權系列活動,邀請資深律師和教授從實務以及時事出發,與各位分享討論,歡迎大家共襄盛舉。 場次時間: ?3/16(FRI)14:00-15:30|演藝著作權實務(限演藝實務工作者) ?3/23(FRI)18:00-20:00|著作權契約基礎 ?4/13(FRI)18:00-20:00|網際網路、數位內容與出版 ?4/27(FRI)13:30-15:30|由若干著作權案例談藝術家如何簽立契約或同意書文件 ?5/18(FRI)14:00-16:00|數位典藏公共開放與授權法律—以故宮為例(限具數位典藏實務或是相關經驗背景者) 主辦單位:臺灣文化法學會 共同合作單位:萬國法律事務所、空場藝術聚落、六合法律事務所、洪建全基金會 詳情請洽報名連結:ppt.cc/f0jX9x ...

受邀與會【台灣藝術界百年大災難記者會】 本會長期關切國內文化藝術發展,除推動文化藝術法令之立法與研擬修正外,也不間斷舉辦各類講座、演講、論壇、座談會等,並籌組律師團提供國內藝文工作者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業經立法委員陳學聖、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邀請,又近日本會也接到為數不少的法律諮詢申請。本於關注文化藝術議題與發展的宗旨下,故與會【台灣藝術界百年大災難記者會】進行了解和關注。   本會有以下數點觀察和表明:   一、呼籲重視文化藝術之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和教育的推廣 擺脫政令宣導式。針對藝文之特性提供實務應用,且連結市場的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和教育。 從去年的林良材案例,加上本會長期投入的觀察結論,藝文創作者需要的是更務實,並可應用的智財法律資源。 鑒於文化藝術發展之重要性,乃是文化立國之關鍵,同時也是文化經濟潮流下,文化創意產業之源頭和根基。特別是在智慧財產權部分,文化藝術之授權產業,可謂是當前重要發展事務,相關權利與議題也就越被強調和重視,因而相關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和教育的推廣,需要更多的投入和參與。 鼓勵文化藝術創造,也需要同時培養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知識和能力,達到保障藝術家之權益,回饋於藝術創造力之激發,始能增進我們國家的文化藝術發展和能力。本會籲請文化部重視攸關藝文創作權益保障的法律資源提供。並推動社會大眾更多來關注文化藝術在智慧財產權的法治教育。   二、國家政府應依法律規定提供充足的法律資源 國家政府對於藝術家的權益保障,特別是關於法律資源提供的部分,在法律上是有所明文規範和根據。不僅是在憲法有所規範,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條也明文規定「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 」,第22條更明文規定應提供法律服務。換言之,法律規範有要求國家政府對文化藝術在法律資源的給付責任,是確立很久了。這部分在今日的這場【台灣藝術界百年大災難記者會】上應該更被了解和注意到和主張。 特別是類似今日記者會所提出的相關議題和爭議,政府責無旁貸應出面提供相關的法律資源。   三、「集體訴訟」 藝文界當中不斷有聲音出現、甚至是吶喊,這樣規模龐大且人數眾多的藝術授權爭議,政府應該要來協助進行「集體訴訟」,而非任由各自薄弱的藝文工作者單獨去面對這樣的法庭訴訟或是交涉。 當事件對於藝文界之整體生態已形成莫大影響性,已非個案,這時政府即應本於「 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 」負起當負的責任,否則即為怠於行政。 作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主管機關者,第22條規定在這事件已凸顯其重要性。過往是否有所落實?現在是否應該思考如何來進行和落實輔導責任?在為數眾多者、且對智財知識能力薄弱,不管是老藝術家或是新銳,提供充足法律資源,或是協助交涉或是訴訟輔導。特別是在同意書所涉及法律爭議,法律輔導措施的必要性,是面對和解決問題的重要關鍵。   四、藝文環境 基於對藝文生態環境的關切,文化法學會從所受理聲請的法律諮詢案件中,觀察而彙整出幾個提醒大家應關注的面向:簽同意書的年紀、是否為在學生身分、簽立當下情況、簽立的地點和場合與時機、對於法律效果的了解程度、及有無受到師長等或其他之影響。 作為觀察文化部對「臺灣新銳藝術家」之補助案,對國內藝文環境生態,究竟是對「新銳藝術家予以扶植、輔導、保障?抑或是有其他情事當受評議處? 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條規範,補助非給錢了事,需要同時符合達到扶植、輔導、保障和促進等四個功能,缺一不可。   五、連動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修正 我們如何從一些真實發生的案例,學到經驗和反思,並且轉化到文化藝術法令之推動和修正,轉動契機,使相關機制配套更合用,而法令能發生規範作用,以協助並促進國內文化藝術環境更健全。例如以修法提供法規範的基礎,將文化藝術法(文基法、文資法等等,也包含實用智財法)之教育融於相關藝文系所科系之課程機制。及其他相關文化藝術法等修正。 最後,呼籲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等相關藝文法令修正之參與和意見表達。   全國性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2018/2/23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新聞稿...

立法委員李麗芬國會辦公室於2016年底收集第一階段民間團體與藝文工作者關於核銷的意見。經過一年多次與主計總處、文化部質詢與協調,已經看到一些核銷制度改善的初步成果。 第二次核銷問題收集,本調查由李麗芬委員辦公室統籌,與臺灣文化法學會、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合辦。歡迎各位朋友在這裡寫下你在去年底核銷遇到的問題與你的建議意見。 經過一年的溝通,我們對核銷與相關部門作業有一定的掌握,我們希望這一次團體能夠儘量具名填寫,讓我們可以協助改善個案,當然,我們會盡守保密義務,不會對主管機關透露個案資訊。 徵集期限:1月31日為止 問卷填答點我 主辦: 立法委員李麗芬辦公室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

在2009年,當時雲門舞集的總監便在立法委員舉辦的公聽會上表示政府採購法帶給藝文團體的困擾。各位朋友假如也遇到跟雲門一樣的問題,請務必填寫問卷,表達各位遇到的困境!! 本案為文化部「推動藝文採購革新策略規劃案」勞務採購案。 此案之目的乃是因應自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藝文各界對於藝文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存有不同意見及疑慮,亦有質疑創意被秤斤論兩,不懂價值,認為文化的創作與獨特性格被合法犧牲。 為充分尊重藝術文化價值及保障藝術文化工作者的權益,並回應藝文界及民意機關之期待,規劃研修「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及評估「藝文活動衡量基準參考原則」之可行性,企望能夠在藝文採購建立合理機制,保障藝文創作之權益。 問卷資訊傳送門: 藝文團體版:https://www.surveycake.com/s/KplzA 公務機關版:https://www.surveycake.com/s/Op8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