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12 月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專家會啟動研議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與同年5月10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藝文採購革新暨配套方案研擬」案為研擬〈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採購之監督管理辦法〉草案,辦理專家會二場,分為機關場及藝文專家場,以徵求專業意見及凝聚共識,機關場訂於107年12月10日15時,地點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行政大樓605A會議室。
本次會議將邀請文化部辦理補助業務經驗豐富之司局處及六都文化局派員與會,期望在補助下採購鬆綁後,共同研商建立合理監管機制,健全台灣藝文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