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彙整 | 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Taiwan Cultural Law Association, T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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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藝術&投資/306  2017/03/02 ◎ 廖凰玎 (作者為執業律師、 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監事、台藝大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如果要排名有多久沒修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可能是數一數二的名次了。一部法律的生命,乃是因為能夠與時俱進而隨著社會生活來調整條文內容,法律最最關鍵就是適用性。否則,只是紙上一堆文字,一般稱為死去的法律。 從立法沿革來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在1992年立法通過,至今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當中只修正過兩次。第一次修正是在2002年關於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的修正條文。第二次修正則是「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2012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只有兩次的修正,從實質法條內容來看,其實只有修正第九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的部分,發揮真正條文修法的作用功能。 相較其他文化法令大多已進行多次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是否能和其他文化法令接連相容?又是否符合時代社會的需求?而這現象是不是國內對於文化藝術獎助的疏離和漠視?對照國內強調和期待文化創意產業能帶來希望和奇蹟,卻對於文創的文化藝術源頭核心和能量的這端置之不理。在發霉、無法合用的獎助法令機制下,達不到扶植藝文環境之創新、前瞻、實驗的功能和目標。 應該注入活水的,竟成汙水 對於藝文補助的不受重視、輕忽,最佳案例之一,是最近震驚文化藝術界的「全球華人藝術網事件」。 從目前到台灣文化法學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的資料來看,這事件非單一事件,而是波及到多數年輕藝術家,甚至是國內大多數的藝文系所在學的學子。有人在利用執行藝術補助的機會做了些事情。在藝術環境不健全下,低沉、悶退的創作環境和未來,年輕藝文創作者都希望能夠被排入到2015年、2016年掛有「文化補助『台灣新銳藝術家』之列」。此外,之前則有資深藝術家劉國松和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著作權訴訟案件。 「文化部補助」是行銷賣點、是打動人心的稱號、是讓藝術家增值的文化符碼和資本。從文化研究和文化理論,都無法小看「文化部補助」這符碼蘊含的權力和經濟資本。但我們竟然小看,於是演變成一堆人需要停下原本工作,忙碌於處理和串聯,虛耗更多社會成本。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近日發函會員提到:「『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以及最近以『採訪展覽報導』為由,要求藝術家簽署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其中竟夾帶堪稱是賣身契(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的用詞)的不平等條款,對藝術家(甚至延伸到畫廊)的權利造成極為嚴重的傷害。」 同時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結果(註1),指出補助的中央主機關,一來在驗收的時候,沒有如實驗收關於授權文件,二來是對於所補助案件執行過程中,已經有新竹市文化局以公文函知說,在地方的藝術家有發現到該受補助者,原本應該只是單純訪談紀錄,但竟然打著「補助」,變身為仲介商談藝術作品買賣,談及利潤抽成。(註2)但是主管機關竟然不深入了解詳查,只以一紙公文通知要注意。 這案例真實顯現出,文化藝術獎助機制的鬆散和陳舊的問題。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年久失修下,讓大家幾乎都忘了這部法律的存在,沒有關注到無法有警覺,即使有異狀,在行之有年下,被認為不會有問題。其實,在外國立法早就開始關注,補助在惡意、詐欺、不當行為等面向的法律規範,除執行中的考核、注意、責任,在發現後的撤銷、追回補助,甚至移送刑事追訴等。 當我們還只是在專注於補助金、類型、評委組織等陳舊問題之外,隨科技資訊數位化的新形態社會生活,一方面是更具實驗、新穎性形態藝術的補助問題,同時相應的是全球資訊化下,數位性所衍生的問題。在數位科技網路世界下,數位化的作品是無遠弗屆,超越時空。因此,任何一紙形同賣掉「藝術創作權利」(著作權財權、人格權)同意書,所產生的影響,對於藝術創作家何止是終身,對於國家更是以世代來計算的。 誰該被指責?誰該做些什麼? 從文化治理觀點,首先、也是通常被指責的是文化主管機關。但文化治理應該是網絡交錯交織關係,除了上位者,還有中介組織、學校學者、各類藝文民間組織、知識分子等,以及藝術創作者,加上廣大的民眾、你我他。 從結構觀點來看,文化藝術的獎補助生態、機制和法制度等,是環環相扣而連動。主管機關怠於行政或是修法,應該被指責。但是,上述之組織、群體、個體等,如果都是默默不發出聲音,似乎更讓狀況持續,那麼,此時就是我們該做些事情的時候。以多元及各種方式來參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修法和討論,為我們的文化藝術注入養分,日後才能有機會樹大成蔭,修正補助的缺失,擺脫隱藏於補助中的不當,才能健全藝文生態環境。 註1 監察院《106教調0038–華藝網案調查報告》:「文化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未依『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補助契約書第 8 條侵權責任及驗收第 3 項規定,要求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交付授權書,驗收程序未臻確實;又文化部於該公司執行計畫期間,獲悉有以機關名義誤導藝術家等人士,並逾越計畫目的所為商業行為時,未能積極因應並審慎妥處,致錯失遏止先機,肇生日後諸多藝術家因涉及著作權法而恐遭箝制,實損及國內藝術長遠發展,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註2 上註之調查內容「接獲華藝網以新竹市文化局名義聯繫、接洽,仲介商談藝術作品買賣,談及利潤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