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十年來長期關切國內文化藝術發展,除推動文化藝術法令之立法與研擬修正外,也不間斷舉辦各類講座、演講、論壇、座談會等,並籌組律師團提供國內藝文工作者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以實踐成立宗旨,推動國內文化法制健全並推動藝文發展友善生態環境。
2016年本會受託文化部所進行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研擬研究案所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歷經國內8場公聽會以及全國文化會議22場的討論。廣徵社會大眾的意見與聲音,匯聚民意,得以形成公聽會的草案版本(下稱公聽會版本)。特別是於全國文化會議的熱烈發言與討論。
日前行政院所通過的版本(下稱院版本),雖大體框架採納本會草擬版本,但有以下部分,確實是有待商榷與需要被關注和發聲,因其除背離民意外,更弱化文化基本法的文化價值與法律效力,根本無法發揮基本法之功能和地位:
1 . 院版本變成「宣示性」:
全部刪除所有條文中「另以法律定之」;例如關於文化藝術工作保障(院版本第19條,公聽會版第8條之另以法律定之。(舉凡有「另以法律定之」皆被刪掉)。從法律觀點,將相關授權法源條文的明文規範刪除,形成整部院版的文化基本法成為 「宣示性」外,也大大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原則與法制趨勢。基本上宣示性條文,根本是有規定跟沒規定是差不多,因為沒子法與具後續執行力。把積極性的法令全數刪除,取代以宣示性,這恐成為文化立法敗筆之典範,亦恐將引發民意憤怒不滿。
2.文化預算剩聊備一格:刪除公聽會版中有可得計算出總額的規範(列有三種方案:例如以不低於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二、或是三等三種方案,公聽會版第23條)。院版僅以寬列預算規範(第23條)。寬列預算這條文似乎比憲法對文教預算的保障還低。這如何能讓民意接受?
3.文化影響評估成為假動作: 公聽會版中第15條「國家及人民從事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生態景觀及經濟、交通、營建工程等建設與科技運用時,應辦理文化影響評估,獎勵對文化有利之作為,並避免對文化有嚴重不良之衝擊。文化影響之評估,另以法律定之。」。院版第24條「國家為保障文化權利,促進文化永續發展,在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對照下差異立見分曉,這已讓諸多民間團體包括文資團體非常不滿。
以上至為關鍵且為社會大眾(特別是文化藝術界)所在意和關注。近日來,本會不斷接受到眾多來自民間的聲音,這是在本會進行全台公聽會所建立的。不斷表示對於院版的無法接受和不認同。並期待希望本會能夠有所發聲並表達意見。故本會擇當中最關鍵處提出本聲明書,其餘容後以合適方式補呈。
本會這幾年所進行的法案研擬和推動,光是全台公聽會就繞台灣國內三圈了。今年即將進行第四圈,進行藝文採購革新策略研修案的公聽會。本會更舉辦無數的各類文化藝術與法律的活動,與其他文化藝術民間組織有所連結互動。更是國內唯一且重要的文化藝術法的全國性社團法人,匯聚法律專家學者、各類專業資深與年輕律師、文化藝術政策與文化行政實務工作者等等。更在今年進駐政府閒置空間進行在地化與社區的文化藝術與法律交流基地。
以文化基本法這部國家文化大法而論,作為受託研究單位及參與公聽會對話的各界人士之間溝通橋樑,故本會乃向立法部門各位繼續推動有意義的意見交流,企能體現民意,盡善完成法制建立工作。此乃文化立國之百年大計。
又作為民間與學術結合的理想性學會組織,特別是本會面對這部各界期待已久,文化主體彰顯的文化基本法令,實在值得大家好好努力。
全國性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2018/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