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 Taiwan Cultural Law Association, TCLA

【回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說明會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自民國81年7月1日公布施行迄今20餘年,未隨文化環境發展進行大幅修正,僅於兩次修正分別加入公共藝術條款,及配合組織改造將本法改為由「文化部」管轄。文化部為推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研修,使其能切合文化環境現況與因應未來文化發展之需求,並發揮作為主管文化藝術獎勵補助、公共藝術等的關鍵母法之影響效用,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灣文化法學會共同合作研擬修正草案,為令該條例修正更具周延,於9月19日始,至10月15日止,先後於高雄、臺南、新竹、臺東、花蓮、臺中、金門以及臺北舉辦共8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說明會。期間邀請地方藝文團體人士、學界以及行政部門與會,各界針對文化藝術工作者等議題深入討論。

本次研修說明會草案內容包含修正文化藝術工作者工作權之保障、增修規定擴大公共藝術之設置方式、增列乙案設置公共藝術基金之規定、增訂鼓勵文化藝術消費之措施、增列捐贈扺稅適用範圍,並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公開鑑價程序認定,得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非現金捐贈金額等。期盼透過本次說明會,令本條例修正更具周延,更完善我國文化藝術工作環境,並落實憲法中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工作權的保障。

在八場的說明會中,各界藝文團體人士意見發表踴躍,對於此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的研修,激盪出許多對相關議題的討論,並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包含對公共藝術與公共藝術基金會的設置、藝文消費券實施細節、文化藝術事業認定與文化藝術非典勞動者的保險問題、以及於補助案所衍生的智財權與合約問題等,此外,現場參與的地方行政單位也提出修法後地方文化局對於後續行政作業的問題等,文化部綜合規劃司也於現場詳盡回應與會者,並將問題分門別類,表示會將相關問題向所屬業務司反應,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的同時,不懈怠地精進改善國內藝文環境生態。

八場說明會所收集到的意見,不論紙本問卷、發言單、現場發言或網路留言,研究團隊皆會將這些寶貴建議悉心納入研究報告中,作為法案研修的重要參考。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管理學系呂理翔教授(左起)、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熊鵬翥執行長、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賴玫靜主任以及臺北藝術產經研究室柯人鳳執行長。

▲臺北場場內概況。

 

 

 

 

 

 

 

 

▲各場次場內概況。